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上,同性恋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,而且曾经一度蔚然成风。
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,同性恋是一个彰明较著的现象,它在当地的文化中,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,同性恋者因其同性恋行为而受到人民的尊敬和仰慕。
在4000多年年以前,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做神台的事情,在古埃及的后宫,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。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。
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、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、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,以及后来的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,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的记载。
根据记载,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,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,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。在巴比伦的神庙,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,由教会实行监督,由主教负责管理。
在一些国家,由于女性与世隔绝,不易接近,又不受教育,在社会中没有地位,因而促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。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幼童的风习,认为他们长得像美丽的女孩。
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,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,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。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,父母通常回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(男奴),以满足他的需求。玛雅日还认为,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,难以改变的,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。
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。在古希腊,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,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。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,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“高等教育”的一个分支,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,即被置于一个年长者的羽翼之下,这成人被称为“爱者(lover)”;少年被称为“被爱者(beloved)”。这个成年人通常30出头,负责少年的道德和心智发展教育,以仁慈、理解、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,唯一目的是为了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。在战争中,他们并肩战斗,如果少年犯错,这成人要替少年受罚。少年长大成人后,或者结婚,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,即“爱者”。在战场上,“同性之爱”也获得了赞赏。在不少战役中,斯巴达的军队就因为士兵们这种“同性之爱”而赢得了战争。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论:“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,并肩作战,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。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‘爱人’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,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……在这种情况下,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,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。”著名的底比斯圣军,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,转战33年,立下辉煌战绩,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历山大大帝所击溃。在最后一次战役中,300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(纳希尔,第41-44页)。
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。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。他十七八岁时,成为当时雅典城内个子最高、长相最英俊的青年。无论他走到哪里,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。这些男人把他当做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,向他求爱。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——奚落他的倾慕者,或与他们调情,把他们弄得十分尴尬。如果他心情好或是有利可图,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。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(亨特,第19-20页)。
总之,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,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。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、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尤其如此,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。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烈的感情之火,他们有着姑娘式的腼腆、精力旺盛、朝气蓬勃,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。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,成为一种高雅的、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。柏拉图甚至认为,“神圣之爱”只存在于男人之间,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情感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。在他的著作节选中,是这样赞扬男子之间的爱情的:“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,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。”(转引自拉里亚。第128页)。
此外,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,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,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。尽管少年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,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。在公元6世纪时,罗马人也常为漂亮少年付钱。当时自由人中有一种习俗,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,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。
当时,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,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,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,同另一个女人结婚,二人像夫妻一样相处。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兹波斯岛上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。她的诗名极盛,被誉为“第十缪斯”。她虽有丈夫子女,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,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蹈海而死。另外,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更为盛行。
在18世纪的法国,路易十四时代,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。或许是出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,社会上层形成了一个同性恋团体,这个团体的人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。它的成员中许多是贵族,连王子也卷入其中,此事最后惊动了路易十四,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。
在英国,著名的王尔德案曾引起轩然大波。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,在1900年他逝世之后,他的书籍和剧作被禁,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。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,连蔼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到查禁。
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,特别是在英法两国。法国的男娼起步较早,在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,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。但是到了1725年,人们的观念已改变了很多。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的惩罚措施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。到1806年,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,至少已受的容忍。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,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叫安德烈,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,而当时一名技术工人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。(唐纳希尔,第224-225页)。
20世纪初,德皇威廉二世时,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,根据赫兹菲尔德的说法,当时柏林有2万名男妓(一说是6千人,一说是2千人),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“德国病”。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,但只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,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。当时,民众中关于军队、行政、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。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,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,形成了第二政府,蒙蔽皇帝。于是,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一种爱国行为了。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,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。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,因此导致王子引退,朝野议论多年。
在封建时代的日本,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,每个武士都带着个少年,经常发生为争夺少年而引起的决斗。直到19世纪中叶,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。
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中,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,还有大量综合的研究。福特和毕奇研究人类学文献,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,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,在20世纪的世界上,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,事实上,可能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。
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,显要的斯旺男子相互借用对方的儿子,公开谈论他们之间的男性性爱,就象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。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习俗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。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,就会被视为怪人。
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,例如卡迪克部落中,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,让他们穿女孩服装,做女孩的事情,并只同女孩游戏。到了10至15岁时,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。
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,常有一些男子做其他成年男子的妾。
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,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。
在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,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。
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,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,就同“少年妻子”一起生活。在澳大利亚南部,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年陪着的日子,老人忌妒地监视着他们,用他们做鸡奸的对象。
在我国4千年的历史中,正史和野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。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?传说是始于黄帝。清代学者纪昀(即纪晓岚)《阅微草堂笔记》中说:“杂说称娈童始黄帝。”(卷12)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,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,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还在探讨之中。
另据考证,我国远在商代就有“比顽童”、“美男破老”之类的说法,更有脍炙人口的“余桃”(春秋)、“断袖”(西汉末)、龙阳君(战国)、安陵君(战国)等历史人物的故事的记载。史载龙阳君为魏王“拂枕席”;弥子瑕与卫灵公“分桃而食”;汉哀帝与董贤共寝,董贤压住了哀帝的衣袖,帝不忍惊醒他,乃“断袖而起”。后人于是以“龙阳”、“余桃”、“断袖”等语暗指同性恋现象。
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,考出“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”这一事实。汉文帝宠幸邓通,赐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,邓通因此而富比王侯,成为中国历史上因“色”获益最多的男人。
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,她们乔装打扮,配为夫妻,同寝同食。当时陈皇后无子,敏宫人打扮成皇帝的模样,同她并寝,武帝得知此事后,大怒废后,责其为“女而男淫”。
在汉以前,“狎昵娈童”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,但到了魏晋南北朝,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,并且公然形诸歌咏。“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……各种品性之中,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,是容仪,男子而亦讲究姿容,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,在西洋是希腊,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。”(蔼理士,潘注,第531页)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。两晋六朝之后,正史不再记载有关同性恋的事情。
唐朝与五代,男色之风渐衰,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。男子公然为娼,聚集成风月作坊,招揽生意。到了宋徽宗时,不得不立法告捕:“男为娼,杖一百,告者赏钱50贯”,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。
元代男色之风又衰,到明代又复盛,上有“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”的正德皇帝,中有“昼非金(指一名叫金凤的男伶)不食,夜非金不寝”的严世藩(奸相严嵩之子),下有“溺于男宠、不问妍媸老少”的儒生。
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,情势并不见逊色。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,这可能是不得不寻找“替代性出路”的原因之一。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,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,而一般人则到“相公堂子”中寻欢,相公堂子即男娼馆,其设备于妓院几乎一样。(唐纳希尔。第105-106)
清代盛行“私寓”制度,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。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,称“男风”,小孩被称为“相公”、“象姑”。据潘光旦先生考证,“相公”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,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。再后来,好事者认为“相公”之名不雅,又改为“象姑”,读音相近,而义则更切。
到清末民初,伶人如田际云(想九霄)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“私寓”的制度。潘光旦先生指出,在男女不许合演的时候,男的必须当旦角,女的必须当生角,因此。伶人的职业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。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,如《红楼梦》、《金瓶梅》等,更有《品花宝鉴》一书 ,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 同性恋为主题的。
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“男风”,又称“南风”,闽广两越尤甚。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,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。据张心泰《粤游小志》云:“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,名为金兰会。女出嫁后,归宁恒不返夫家。至有未成夫妻礼,必俟同盟姊妹嫁毕,然后返夫家。若促之过甚,则众姊妹相约自禁。”又云:“近十余年,风气又复一变,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。且二女同居,必有一女,严若藁砧者。然此风起自顺底村落,后传染至番愚、沙茭一带,效之更甚,即省会中亦不能免。又谓之拜相知,凡妇女订交后,情好绸缪,逾于琴瑟,竟可终身不嫁。”
(摘自李银河、王小波所著《他们的世界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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